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區複賽-線上報名

Registering Online

競賽員資格及限制:

  • 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要點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,均可參加各該組該項競賽。
  • 參加競賽之學生、教師限以其就讀學校、服務學校所在地參加競賽。
  • 凡曾獲得全國語文競賽該語言該項該組第1名,或近5年內(103年度至107年度)二度獲得2至6名者,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。
  • 各競賽員,每人均以參加1項為限。
  • 各競賽員不得跨語言、跨組、跨項報名,違者取消競賽資格。
  • 海外臺灣學校、大陸臺商子女學校學生及教師以戶籍為依據,報名參加戶籍所在地之各區區複賽。
  • 社會組限於戶籍所在地(至108年11月1日前須設籍6個月以上)或服務機關所在地(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)或就讀學校所在地之行政區擇一報名(限參加一校),違者取消競賽資格。其他條件說明如下:
    • 參賽員如為國小校長及教職員工,請向服務國小報名,並代表服務學校參賽,計入區賽團體成績。
    • 參賽員如為國中、高中職校長、教職員工、實習教師及其他社會人士等,請向工作所在行政區內國小報名,代表該國小參賽,並計入區賽團體成績。(可逕洽行政區內各國小,或請該區承辦學校協助洽詢區內各國小)。
    • 除國小所屬人員以外之社會組參賽員(含國中、高中職校長、職員工、代理代課鐘點教師及實習教師及社會人士)亦得以所屬國中、高中職名義參賽,惟於區賽不計團體成績。
    • 各校社會組各項目參賽員限1名,且社會組競賽員不得跨區及跨組報名(應請該競賽員簽立切結書)。
  • 凡3年內(自105年9月1日後)得該項各市市政府語文競賽第1名或曾1度獲該項全國語文競賽2至6名(需備有證明文件,文件上並註明獲獎項目及日期,否則不予受理),並符合競賽員資格及限制者,得直接報名參加本市決賽;以團體報名,並參加複賽者,不得適用此例。
  • 參加108年各區語文競賽獲得第1名或第2名,但於本學年度經市內調動至其他行政區的參賽員,本人得以個人身分直接報名參加市決賽,不代表各區參賽,成績不列入各區團體成績,並於報名系統中檢附及上傳【本學年度相關調動證明】及【原區語文競賽第1名或第2名獎狀】,以資證明。